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建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14805808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66417010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0562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款40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3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