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姜英华、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6417010H)。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县城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童明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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