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704民初179号
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了设计图,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设计费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庭审中原告自愿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共计19个月的违约金,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设计费111540元及违约金27197.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9日,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合同约定,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设计潍水岞山田园综合体培训中心工程图纸,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22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并对设计费支付进度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发包方(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日向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费用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尚欠设计费111540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3日前付清。该款项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向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偿。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欠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11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2719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国强
法官助理 郭汝敏 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