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潍坊峡山生态经某某某某岞山村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4民初1488号
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驻地。
负责人:王则辉,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华,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慧业,董事长。
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岞山村委)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花海四季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岞山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海四季合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岞山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1472708.84元(计算到2022年4月13日,后续占用费计算到实际交付土地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滞纳金7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岞山村委与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三份,合同约定:花海四季合作社流转岞山村委的土地经营,期限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47年12月24日,年流转费为每亩1200元,花海四季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支付下年度流转费,但花海四季合作社违约并未支付流转费,岞山村委起诉到坊子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流转合同,并判令花海四季合作社支付岞山村委2020年上半年土地流转费4200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花海四季合作社拒不交付岞山村委流转土地,至今仍然占有使用,花海四季合作社应当向岞山村委交付土地占用费。
花海四季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3日,岞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岞山前村将位于峡山区××街道××村村南,东临胶济货运专线及高家庄村地,南邻外村地,西靠本村地(流转土地四至见图),所流转土地261.79亩,以每年每亩1200元的价格计算;位于永通以北潍峡东流转土地21.37亩,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昌盛街路两侧土地肆块计51亩,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转包给花海四季合作社,年流转费372044元,以后每年土地流转按每亩1000斤小麦的当年三月底国家公布价计算(如果小麦价格上浮10%时,按照实际价格同比上浮),流转期限是2017年9月25日至2047年9月24日,计30年,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每年12月25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二项约定,乙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流转费用,除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2017年9月23日,岞山中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岞山中村将位于峡山区××村村南,东临胶济货运专线及高家庄村地,南邻外村地,西靠本村土地(流转土地四至见图),所流转的土地240.7亩,以每年每亩1200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花海四季合作社,年流转费288840元,以后每年土地流转按每亩1000斤小麦的当年三月底国家公布价计算(如果小麦价格上浮10%时,按照实际价格同比上浮),流转期限是2017年12月25日至2047年12月24日,计30年,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每年12月25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二项约定,乙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流转费用,除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2017年9月23日,岞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岞山后村将位于峡山区××街道××村村南,东临胶济货运专线及高家庄村地,南邻外村地、西靠本村的土地(流转土地四至见图)。所流转的土地共计106亩,土地流转费按每亩每年1200元计算;63亩窑地流转费按每亩每年600元计算,合计年流转费165000元,以后每年土地流转按每亩1000斤小麦的当年三月底国家公布价计算(如果小麦价格上浮10%时,按照实际价格同比上浮),流转期限是2017年12月25日至2047年12月24日,计30年,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每年12月25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二项约定,乙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流转费用,除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2019年1月24日,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潍峡管复【2019】5号文件《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撤销原岞山前、岞山中、岞山后三个行政村组建成立新行政村岞山村的批复》,该文件批复同意岞山街道撤销原岞山前村、中村、后村三个行政村组建成立新的行政村岞山村的请示。原岞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岞山中村村民委员会、岞山后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由新成立的岞山村委承继。
另查明,花海四季合作社未及时缴纳土地流转费用,岞山村委作为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花海四季合作社,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恢复承包土地原状;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流转承包费42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07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三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4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书已生效。
再查明,(2020)鲁07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花海四季合作社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向岞山村委返还涉案土地,一直占用土地至今。岞山村委起诉至本院,要求花海四季合作社支付土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原三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流转费标准计算。岞山村委主张(2020)鲁07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20000元是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流转费,本案中花海四季合作社应支付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2年4月13日的土地占用费,共22个月,金额为1514120元(其中岞山前村年流转费372044元/12个月×22个月=682080.7元,岞山中村年流转费288840元÷12个月×22个月=529540元,岞山后村年流转费165000元÷12个月×22个月=302500元)。岞山村委只主张1472708.84元。之后的土地占用费,计算到实际交付土地止。关于滞纳金,岞山村委主张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花海四季合作社逾期支付流转费的,每逾期一天一个向甲方支付总流转费1%的滞纳金,到庭审日,滞纳金数额与占用费的数额相当,但岞山村委只主张70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之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被解除,但花海四季合作社实际占用土地至今,应向岞山村委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占用费。(2020)鲁07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20000元流转费计算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6日至解除后的土地占用费,岞山村委参照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费标准计算土地占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共22个月,费用合计1514120元。岞山村委仅主张1472708.84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4月26日之后的占用费,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流转费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花海四季合作社实际返还土地之日为止。关于逾期滞纳金,因双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解除,花海四季合作社虽实际占用土地,但对土地占用费的支付时间不明确,因此,岞山村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逾期缴纳流转费产生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占用费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岞山村委主张的逾期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花海四季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的土地占用费1472708.84元以及2022年4月26日之后的土地占用费(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流转费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2元,减半收取计12091元,由原告潍坊峡山生态经********岞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895元,由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8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