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04民初340号
原告: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花海四季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海四季合作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承包土地原状;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承包费283200元;4.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流转原告土地11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期限为2018年1月23日至2048年1月22日止计30年,年流转费每亩每年1200元,被告应于每年的1月23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两年土地流转费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花海四季合作社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0日,***委会(甲方,出让方)与花海四季合作社(乙方,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如下:一、土地基本情况:该土地位于峡山区××街道××村村南,东临胶济货运专线,北南邻留***地,西靠岞山村地。乙方流转甲方土地四至见图,所流转土地共计118亩,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200元计算,年流转费141600元。二、流转期限及土地用途。1、流转期限:2018年1月23日至2048年1月22日,计30年。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地块流转,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2、该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具体项目为:流转期内,乙方只能在上级批准的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农业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流转用途或用于非农建设。3、流转土地被街道及上级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将土地交回甲方。……。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打井取水,采伐树木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6、乙方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再一次流转。8、合同期满后,流转土地交还时,乙方要无偿恢复土地原状,耕地面积不得减少。乙方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补偿,***所有,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在30日内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甲方不做赔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拆除视为放弃。三、土地交付时间。甲方应在乙方土地流转价款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全部到位后一个月内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1、每年土地流转单价为每亩1200元,合计141600元。以后每年土地流转按每亩1000斤小麦的当年三月底国家公布价计算。(如果小麦价格上浮10%时,按照实际价格同比上浮)2、乙方应在2018年1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转价款。以后每年1月23日前付清该年度流转价款。3、地面随着物双方协商按照上级规定标准进行清点。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总租赁费的1%的滞纳金。2、乙方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流转费用,除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甲方:***(***),***委会***,乙方:***(签名),花海四季合作社***,签约日期:2018.1.20。
***委会陈述花海四季合作社未缴纳过流转价款,2019年度、2020年度的流转费不再主张,仅主张2021年度、2022年度流转费283200元。***委会陈述案涉土地上现种植有果树,不申请对果树价值进行评估,要求解除合同,恢复承包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委会与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委会已将约定集体土地118亩交付花海四季合作社使用,花海四季合作社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集体土地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流转费,花海四季合作社未按照约定交纳流转费是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的1月23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花海四季合作社已逾期交纳流转费超过二年,根据合同约定,***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委会要求解除与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确认***委会与花海四季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3年2月18日解除。
关于***委会要求恢复承包土地原状的主张。合同约定期满后,花海四季合作社无偿恢复土地原状。因花海四季合作社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花海四季合作社应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因花海四季合作社未到庭,案涉土地上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无法确定,双方可另行处理。
关于***委会主张的土地流转费。花海四季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费,每年的流转费为141600元(1200元/年×118亩)。花海四季合作社未交纳流转费,对***委会主张的2021年度、2022年度土地流转费2832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委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于2023年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将案涉118亩土地恢复原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欠原告山东省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土地流转费28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