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55号广州市外贸大厦五楼A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810239384。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冬,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25389。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87号。
负责人:何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8120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74990。
上诉人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雅公司)、***、任冬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有部分事实未予查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7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任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立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田茂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