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6977号
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广州市外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55755T。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昀,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依林,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的中建伟业**楼第**整层办公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9395722R。
法定代表人:杨毕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玉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