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民终9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龙,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钇言,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维,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广州市外贸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尚雅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省工信厅向广州尚雅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其相关损失,并驳回广州尚雅公司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省工信厅、广州尚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遗漏案涉工程系由省工信厅(原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选定广州尚雅公司作为中标人、贵州匠心多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公司)系基于经信委之前的授权,在经请示并取得省经信委同意后,方才作为案涉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等重大客观事实,导致认定案件重大事实错误。案涉“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系由原省经信委作为招标主体,委托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采购代理,并依法选定广州尚雅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同时于2013年11月6日向广州尚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要求广州尚雅公司接该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按其投标文件及承诺与省经信委签订合同。2013年11月8日,匠心公司作为省经信委长期合作的对外采购服务委托执行单位,就案涉项目的工程价款金额等事宜经请示两赛一会组委会,在取得省经信委副主任龙超亚的批复同意后,方才于2013年11月11日与广州尚雅公司订立《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案涉《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依法应直接约束省工信厅与广州尚雅公司,对于尚欠的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等损失,应由省工信厅支付。
省工信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广州尚雅公司对省工信厅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广州尚雅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1.《关于请求解决2013两赛一会设计、制作、布展工程拖欠费用的报告》上载明的“情况属实,龙超亚2018.11.14”,其证据形式应当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要求龙超亚出庭作证并接收询问。但是,一审法院在省工信厅对该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没有要求龙超亚出庭作证并接收询问,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并直接导致认定本案事实错误。2.2013“两赛一会”的主办单位系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为筹备赛会临时成立了组委会作为组织协调机构,组委会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原省经信委仅系组委会一家成员机构,不能当然代表组委会。在筹备赛会的过程中,龙超亚作为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之一,承担组委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其组委会工作职责并非由原省经信委交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系原省经信委的职务行为。即便《关于请求解决2013两赛一会设计、制作、布展工程拖欠费用的报告》上签字的内容确系龙超亚本人所写,其在签字时已经退休,其无权代表省工信厅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不能以此要求省工信厅承担责任。3.省工信厅与匠心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仅能约束广州尚雅公司与匠心公司,省工信厅无需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承担责任。在无其他任何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照《关于请求解决2013两赛一会设计、制作、布展工程拖欠费用的报告》就做出省工信厅承担418万元的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
广州尚雅公司答辩称,中标通知书要求与原经信委签订合同,后来原经信委要求广州尚雅公司去和匠心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是与匠心公司签订的,但是招标单位确实是省工信厅,龙超亚也在情况说明予以了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广州尚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省工信厅共同赔偿广州尚雅公司损失6116000元,其中价款损失418万,其他损失1936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省工信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广州尚雅公司(乙方)与匠心公司(甲方)签订《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甲方经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授权作为本次博览会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本次博览会的相关活动组织及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甲乙双方根据2013年10月18日项目招标编号GZPY-ZC20130“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项目的结果,经协商,就乙方承揽“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工程总价人民币968万元,具体包括展览方案设计、展览工程展具设计、制作、包装、运输、布展、守展和撤展、垃圾清运费、美工、灯具租用、AV租用费用(其中灯具、桌椅、LED电视墙等在展期结束后由乙方收回),不包括展馆所收场地租金、场地管理费、电源租用费及电话、传真安装等其他费用;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于2013年11月12日前支付人民币6776000元(总金额的70%),乙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展会结束撤展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904000元(总金额的30%);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进行工程内容的增减变更,增减、变更工程款由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的方式结算;如乙方不能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要求交付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甲方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匠心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11月,“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出具《证明》,载明:“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及‘多彩贵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旅游商品能工巧匠选拔大赛、旅游商品展销大会(简称两赛一会),是推动贵州民族民间工艺品产业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活动,活动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展会共设四个场馆分别为国际观、国内馆、贵州馆、两赛一会总决赛馆,展馆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由广州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
对此出色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合作精神予以表扬。特此证明”。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9日、2015年3月4日,匠心公司分别向广州尚雅公司支付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17年1月23日,匠心公司经核准注销,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系匠心公司原股东、清算组成员。因合同约定的款项未付清,广州尚雅公司遂以**、***为被告提起诉讼,提出诉请同前。另查,原审案件中广州尚雅公司追加省工信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回重审后,把省工信厅诉讼地位从第三人变更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剩余418万元的价款损失。广州尚雅公司提交证据:1、《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对真实性无异议,陈述在协议书的序言部分已明确系根据组委会的授权与原告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所做工程应经匠心公司验收。省工信厅认为与其无关,该协议前言部分已明确由匠心公司进行决算,组委会由多部门组成,并非省工信厅。2、《证明》,证明广州尚雅公司按质量完成了全部承揽工程,受到组委会表扬,工程合格且已经使用。**、***无异议,认为组委会系省工信厅的下属单位,广州尚雅公司要求组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表明其认可的合同发包单位为省工信厅而非匠心公司。省工信厅无异议,陈述两赛一会系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有商务厅、投促局等多家单位参加,省工信厅仅是组委会成员。3、银行凭证,证明匠心公司分三次支付协议价款550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4日。**、***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付款事实无异议,但系代省工信厅支付款项。省工信厅认为与其无关,由法院认定。4、发票两张,证明已开具两张发票给匠心公司,发票金额968万元。**、***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发票已给匠心公司。省工信厅认为与其无关,由法院认定。5、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匠心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被注销,**、***是清算组的成员。**、***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匠心公司系经合法程序注销。省工信厅认为与其无关,由法院查实认定。本案中广州尚雅公司补充提交:催收函、公证书、妥投证明、中标通知书,证明其曾于2017年2月21日向省工信厅以邮政快递形式发送催收函,该函行为经公证处公证,已由省工信厅签收。**、***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也证明匠心公司与广州尚雅公司订立合同系受到省工信厅委托,广州尚雅公司是知情的。省工信厅对中标书无异议,其他证据真实性回去核实。**、***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1、关于公示首批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图片、贵州省十佳民营经济服务机构牌匾照片。证明匠心公司于2011年被省经信委下属贵州省中小企业局评为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被省政府评为“十佳民营经济服务机构”,2012年2月省经信委向匠心公司授予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授权匠心公司作为贵州省旅游商品产业创意研发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广州尚雅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省工信厅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2、《中标通知书》及《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确认函》,《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尚雅公司:贵公司对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项目’(招标编号:GZPY-ZC201305)的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和招标人确定,贵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中标内容:‘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项目’,中标总金额:968万元。请贵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后,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投标相关承诺与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技术、经济合同。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13年11月6日。抄送: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确认函》主要的内容为:“1、2013年我公司接受业主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对‘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的设计、制作、布展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代理。2、经我公司核实,江小龙律师查询标号为ZBT-1303094的中标通知书系我公司发出”。欲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系由省工信厅作为业主(举办)单位委托鹏业招标公司进行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经招标公司确认广州尚雅公司为中标单位,明确广州尚雅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与省工信厅签订合同。广州尚雅公司认为不能证明匠心公司是受省工信厅的委托,广州尚雅公司并未与省工信厅签订合同。省工信厅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两赛一会组委会因没有资格对外进行招标,才委托省工信厅进行招标,但省工信厅并未与广州尚雅公司匠心公司签订合同。3、《关于两赛一会布展工程有关事项的请示》(主要内容为:两赛一会组委会领导:……2013两赛一会从名称、内容、规模、形式等方面都大大超过以往各年,从原定的两个馆增加为国际精品馆、贵州综合馆、产品展销馆、大赛决赛馆四个场馆,初步预算已突破,原有布展搭建相关费用已增加到968万元,按组委会提出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半会原则进行筹措。我公司作为组委会具体执行单位将与本次赛会的现场搭建方尚雅公司签订《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由该公司即时按进度进场开展搭建施工,确保本次赛会如期高质量成功举办。匠心公司。2013年11月8日)、《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证明匠心公司在省经信委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作为省经信委委托的执行单位,在就案涉工程项目价款的金额及合同的签订事宜请示组委会,在取得组委会领导龙超亚(原经信委主任)同意后,才于2013年11月11日根据组委会的批示内容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案涉的《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并在协议书序言中注明根据组委会即省经信委的授权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并履行该合同。广州尚雅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表示不知晓匠心公司系受省经信委的委托。省工信厅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请示是向两赛一会组委会领导进行请示,不能体现匠心公司与省工信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4、省经信委公文处理签,证明广州尚雅公司明知匠心公司系受省工信厅委托,直接向省经信委发函催收涉案工程款。广州尚雅公司陈述是与匠心公司签订的合同,广州尚雅公司给匠心公司、省工信厅发函了,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关系。省工信厅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广州尚雅公司对来函内容的认可。5、2012年两赛一会未结费用清单、银行进账单,证明与本案采取相同模式进行的2012两赛一会项目,匠心公司作为执行单位未支付完毕的850000元会务费债务,也是委托省经信委进行处理,匠心公司于省经信委系委托关系。广州尚雅公司陈述不知晓匠心公司与省经信委系委托关系。省工信厅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广州尚雅公司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不能证明2012年和2013年两赛一会项目模式相同,财政资金由省工信厅支付给匠心公司,不能证明省工信厅与匠心公司存在委托关系。6、匠心公司注销档案资料,证明匠心公司已依法履行清算注销程序,被告**、***对匠心公司的清算注销事宜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对匠心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广州尚雅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合同是广州尚雅公司与匠心公司签订的,匠心公司也已支付部分款项给广州尚雅公司,对尚欠款项是知晓的,公司清算时应书面通知债权人而非登载公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清算责任。省工信厅认为与其无关。**、***本案中提交证据:关于请求及时解决2013两赛一会的工程拖欠费用的报告。证明2018年11月14日,其就工程款支付事宜向工信委请求尊重事实作为委托主体支付费用,该事实与双方以往交易一致。2013年11月6日案涉工程是由工信厅作为举办单位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并向中标的广州尚雅公司发送通知书,要求广州尚雅公司在30日内与工信厅签订合同,在2013年11月8日匠心公司在省经信委的授权下,对费用请示组委会同意后,匠心公司在2013年11月11日的批示内容,根据组委会的内容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整个案涉工程的招标订立合同执行以及付款整个过程来看,原匠心公司都是受原省经信委的委托,且催款广州尚雅公司也向省经信委发函催收,该工程当时的负责人龙超亚对于本案的事实进行签字认可,情况属实。广州尚雅公司认为由法院来认定真实性,可以认定原经信委是委托人,但经信委不承认是委托关系。省工信厅对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二审中曾要求龙超亚到庭来对签字进行核实,龙超亚的签字是否属实不清楚,省工信厅与匠心公司从来没有委托关系,如果**、***要证明省工信是委托关系,需要举证证明,2013年两赛一会招标中是组委会办公室来组织,省工信厅是两赛一会组委会的其中一家成员单位,其主要的成员是省委省政府,一审、二审,广州尚雅公司一直强调不清楚匠心公司与我方有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针对**、***所提出的往年两赛一会举办模式的说法我们认为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时是采纳市场化来处理的。庭审中,省工信厅认可龙超亚原系省工信厅的副主任,2018年时已经不在省经信厅工作。**、***陈述是当时找领导反映解决此事,当时在任领导叫去找龙主任确认事实。已经支付的550万元系匠心公司支付,两赛一会组委会及政府部门没有拨款。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广州尚雅公司与匠心公司签订的《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1、关于**、***辩解本案《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系匠心公司根据省工信厅的委托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在合同签订时广州尚雅公司已经知晓,广州尚雅公司无权向匠心公司及**、***主张权利的问题。《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中的前言部分虽载明有“甲方经2013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授权作为本次博览会具体承办单位”的内容,组委会包括多家单位,并非明确特指省工信厅,且该合同系广州尚雅公司与匠心公司签订,广州尚雅公司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匠心公司是受省工信厅委托,且已支付给尚雅公司的合同款项550万元是由匠心公司支付,省工信厅也不认可与匠心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约束尚雅公司与匠心公司,对广州尚雅公司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2、关于匠心公司清算注销合法,**、***无任何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案合同签订后,匠心公司分三次共计向广州尚雅公司支付550万元,《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系由匠心公司履行,匠心公司应当明知协议约定的款项并未支付完毕,广州尚雅公司享有合同债权。匠心公司在2017年1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其登载了清算注销公告,但**、***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广州尚雅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广州尚雅公司主张**、***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3、关于省工信厅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广州尚雅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向省工信厅发出催款函,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4、省工信厅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提交的“关于请求解决2013两赛一会设计、制作、布展工程拖欠费用的报告”中,明确要求省工信厅对匠心公司以赞助费支付尚雅公司后尚欠的418万元予以解决,省工信厅副主任龙超亚在报告中注明情况属实,故省工信厅应当与**、***共同承担该418万元。5、关于广州尚雅公司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总价人民币968万元,匠心公司仅支付550万元,现广州尚雅公司尚雅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价款损失4180000元,予以支持。广州尚雅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1936000元,系按协议总价款的20%计算的违约金1936000元,匠心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约,在《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中有“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匠心公司违约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属广州尚雅公司的损失,广州尚雅公司有权进行主张,但鉴于匠心公司已支付价款5500000元,故对该部分诉请,按未付款4180000元的20%支持836000元,广州尚雅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损失5016000元;二、被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41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驳回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12元,由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636元,***、**负担4997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省工信厅提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即《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总体工作方案》,欲证明2013“两赛一会”的主办单位系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工信厅仅系组委会成员之一,且当年采用的是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筹备赛会的过程中,龙超亚作为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之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工作,并非由省工信厅安排其履行职责,因此不能认定为履行省工信厅的职务行为。广州尚雅公司质证称,该证据可以证明龙超亚的分工明确、地位很、地位很高厅应该承担责任。**、***质证称,该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举办单位是原省经信委,龙超亚的工作分工中经费预算都是他批复,故应该由省工信厅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还是省工信厅向广州尚雅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2013年11月6日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后,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投标相关承诺与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技术、经济合同”,即根据该《中标通知书》,应由原省经信委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合同,但2013年11月11日的《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由匠心公司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
**、***虽主张尚欠的款项应由省工信厅支付,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中标通知书》已确定由原省经信委去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匠心公司基于何种原因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了合同。而匠心公司作为签订《展览工程承揽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工程总价968万元,匠心公司已经支付550万元,尚欠的款项及违约金应由匠心公司支付。因匠心公司已于2017年1月23日注销,**、***作为匠心公司原股东,在未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其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省工信厅虽主张2013年“两赛一会”实行市场化运作,合同订立的后果应由匠心公司自担,但省工信厅在一审法院审理和本院审理期间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中标通知书》已确定由原省经信委去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何会由匠心公司去与广州尚雅公司签订合同,以及提交该年“两赛一会”完全由匠心公司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工信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判决省工信厅在尚欠的款项41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省工信厅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12元,由**、***负担32768元,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担21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永霞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田由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