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尚雅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3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55号广州市外贸大厦五楼A房,组织机构代码72195575-5。
法定代表人:刘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且上诉人***提交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小碧派出所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以及由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小碧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均显示其自2011年至今在贵阳市南明区连续居住,上述《证明》形成证据链,故上诉人***关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主张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亦提交了相关《证明》,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故,两上诉人均主张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