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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4民初829号
原告:***,女,1932年3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