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民初73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农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辽宁中农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