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449号之二
原告:中农绿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7号楼2层1单元105。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
被告:辽宁中农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
被告:孙吉林,男,满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营口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蛂鱼圈区02-万丰公寓2#楼-1102。
法定代表人:孙广策。
被告:抚顺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苏水北路10号(物资粮食集资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
被告:通辽承天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工业园区辅仁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
被告:***,女,满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中农绿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农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孙吉林、营口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辽承天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中农绿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中农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孙吉林、营口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辽承天垃圾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农绿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农绿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玉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