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934号
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咏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俄元峰,经理。
被告: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谢林洋,经理。
被告
:西安文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文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马西来
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
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员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