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保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咏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俄元峰。
被执行人: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文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文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招商银行XXXXXXXXXXX0001)予以冻结,保全数额价值为28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佑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陕0103民初193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招商银行XXXXXXXXXXX0001),保全数额价值为28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西来
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
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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