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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湘潭县某某某某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县******月形组。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南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1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原告***与被告湘潭县******民委员会、湖南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