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县******月形组。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南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1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原告***与被告湘潭县******民委员会、湖南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