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403执420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四川禹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15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执行费2284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九通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944.4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58660.4元,并已缴存执行费2284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1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