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禹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山鼎志兴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403执236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四川禹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鼎志兴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眉山鼎兴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2197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752元,执行费247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眉山鼎志兴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4386元(2021年2月25日扣划2347634.18元,2021年3月3日扣划16752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339621.18元并缴存执行费2476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