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4民初2226号
原告**,男,蒙古族,1977年7月18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307-308。
原告**与被告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田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