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517号
原告: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三盘磨村三组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G312线墩至瓜州公路房建工程QGFJ-1标段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原告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G312线墩至瓜州公路房建工程QGFJ-1标段项目部、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G312线墩至瓜州公路房建工程QGFJ-1标段项目部、甘肃德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甘肃华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