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92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北滨路北侧渭水家园1、2号楼10号商铺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