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1民初9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北栋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湘038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170,47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170,478.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