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1执保63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北栋2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70,478.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170,47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2.3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