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870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17号楼1719室。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
书 记 员 胡倍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