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3519号
原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17楼1719室。
法定代表人:安张磊,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燕,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林,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爱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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