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160063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6年4月29日,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审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623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2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26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9日,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方经商议,就2014年至2018年共计70万元工程项目尾款事项达成协议,该协议中的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的广元、南充项目,该协议约定的南充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嘉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请求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元输气站反输改造项目、广元输气站篮球场建设项目、广元输气站低标准整治工程、广元输气站工艺区整治项目等项目的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与上诉人所述的南充项目没有直接联系。一审法院以广元输气站反输改造等项目位于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境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甘肃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