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5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镇,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1日出生,住榆中县。
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榆中县文兴路亨威璟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兰,住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陈家庄社div>
法定代表人:贺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司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