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镇,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文兴路亨威璟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陈家庄社div>
法定代表人:贺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晓俊
书记员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