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洪雅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321民初293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洪雅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