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23民初1148号之二
原告:陈某,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苗某,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甘肃昌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某、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甘肃昌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温双全
审 判 员 赵艳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宏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