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1251号
原告:**,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甘肃鸿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杜**与被告甘肃鸿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