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05号
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苏州路中段路南盈信交通设施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巧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端东侧市公安局对面2-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正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县田园镇右甸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治,负责人。
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陈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