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05号

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苏州路中段路南盈信交通设施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巧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端东侧市公安局对面2-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正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县田园镇右甸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治,负责人。

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陈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