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663号
申请人:山东巽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苏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巧玲
被申请人: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段东侧市公安局对面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龙
被申请人:云南广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又甸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4566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