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北京市大兴区,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新街61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866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员,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016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