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35号
申请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606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01641。
法定代表人:***。
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6408.14元(账号:×××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6408.14元(账号:×××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3402.04元,由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