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新防水(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1民初3668号 原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新防水(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新防水(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扫码查阅更多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