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1民初728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东风南路交会处东1000米南善水上境负一层会所南侧物业服务中心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KBHF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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