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宜兴林锋淤泥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798号之一
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林锋淤泥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用795元,由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
法官助理 徐炜 书 记 员 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