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63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金福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咸塘新街。

法定代表人:黄自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审理。本诉原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3元,由原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衡阳市长源港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袁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