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770号 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01栋02层C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298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富春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6820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签章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