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770号
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01栋02层C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298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富春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6820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骊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签章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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