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催10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C座339室。
法定代表人:夏迎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丢失,该票据记载:票号×××、票面金额1万元、签发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人同申请人、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