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307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志诚宏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9层10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与被告北京志诚宏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蒋怡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都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