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执4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望溪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郎山二西路新奥林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桥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22430.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1元、案件执行费7735元,合计640916.0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91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建  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哲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