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速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584号
申请人:重庆速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16-6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浠露,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华俊,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郎山二路新奥林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桥立。
申请人重庆速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速彩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升高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焦华俊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且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三升高科技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3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三升高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660万元,股东为杨平、赵淑杰、深圳亚辰投资有限公司、郝强、严达林、王桥立、刘汉林、林杰、黄轶文、莫郁彬、冉锦、郭传勇,经营范围包括:发光二极管(LED)产品、LED显示屏、半导体照明产品(电工器材类)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光电材料及声光机电一体化高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等。
2015年6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判令三升高科技公司向重庆速彩公司支付本金326977元及相应违约金。因三升高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重庆速彩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7日,该院以三升高科技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速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三升高科技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重庆速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重庆速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速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李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