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7076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海法执字第707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桥立。
原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22747.5元以及违约金、受理费等暂合计275843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院将调查材料回复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以外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7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阳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亚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