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549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473153-5。
法定代表人:许辉胜。
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二路新奥林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943-7。
法定代表人:王桥立。
本院依法受理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4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5942085.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支付受理费5582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
执行中,经向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该账户内无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5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麦贤勤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