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资一,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系孙资一之女),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七星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睿智橡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龙山东路024号绿源果品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孙资一因与被上诉人肥城睿智橡胶设备有限公司、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威海市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资一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资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