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

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282696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73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619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74万元及利息损失等。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市滨海十五路500号的厂房(所有权证号:032789,建筑面积为96802.78平方米,设定抵押于银行),经本院另案三次网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轮候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现尚未扣押到案。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请求,将本案债权参与分配,尚无款项到位。另查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本院辖区多起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均已抵押、质押给银行、其他企业,其中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D605-3号小区土地使用权已经拍卖成交,但所得价款尚不足清偿抵押债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1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