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1500号
原告: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784856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实,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