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2720号
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1038106891559XW。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白村。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任公司副总经理任务。
被告: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迎门滩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3962890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分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迎门滩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61102728K。
负责人:李福成。
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洛阳市宸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