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03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甘010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刚工资10222.4元。因义务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刚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分别于2018年4月8、5月6日、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初步的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在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3.201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兰州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4.于2018年7月8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103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